(责编:剪辑林露、吕骞)
原标题:全实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全实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影视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影视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剪辑适用著作权法。
全实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影视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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